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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巴黎公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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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巴黎公约是目前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有影响的一个公约。根据公约规定,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,即巴黎同盟。迄今已有120个成员国。从1967年起,巴黎同盟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。自签订后的100多年来,巴黎公约已正式修订了6次,最后一次修订会议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。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共30条,其中第 l-12条是实质性条款,第13-17条是行政条款,第18-30条是有关加入、批准、退出及接纳新会员条款。从实质性条款中可以看出,该公约未能完全统一各成员国保护工业产权的法律规则,只是制定了一些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原则,为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间申请工业产权保护提供了方便。对于我国专利技术进出口说来,公约规定的"国民待遇"、"优先权"和"专利独立"三大原则,至今仍是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对外交往的基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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